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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圳水库有多深?

224 2023-12-15 04:54 admin

一、东圳水库有多深?

最深58米。

水库拦河大坝长360米,高58米,顶宽8米,像一座巨大的屏障,横亘在天马、地龙两山峡谷之间,拦住了自仙游九鲤湖奔流而下的溪水,形成一个面积10平方公里、库容量达4.35亿立方米的人工湖。

东圳水库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区西北8公里许的延寿溪中游。东圳水库具有灌溉、防洪、发电、航运、养殖、游览等作用。是福建省大型水库之一,也是莆田市唯一的一座大型水库,是莆田市的“大水缸”和生命线工程。

二、东圳水库景点?

福建九龙谷国家森林公园地处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地处东圳水库之畔,东临荔城区西天尾镇,西毗仙游县九鲤湖风景区,南通华亭镇,北接涵江区白沙、庄边镇。福建九龙谷国家森林公园地质构造属于浙闽化陆台,经多次造山运动而形成的变质岩质,岩体有凝灰岩、花岗岩类等。森林植被覆盖率高,景色秀丽。

三、东圳水库钓鱼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东圳水库钓鱼、捕鱼,禁止从事网箱养鱼、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东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毒鱼、炸鱼、电鱼、钓鱼、网箱养鱼及未经批准的捕鱼。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没收渔网等工具,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东圳水库钓鱼位置?

东圳水库一般要选择在水流的上游。因为在上流的时候,鱼饵可以浮动起来,这时可以很好的引诱鱼,还有就是上游的小鱼小虾比较多,是大鱼觅食的好地方。

此外还可以在水草比较多的地方去寻找大鱼,因为它们有的时候会躲在水草之中进行嬉戏打闹,还会在水草中躲避太阳的照射。

五、东圳水库的由来?

东圳水库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区西北8公里许的延寿溪中游(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东圳尾村)。东圳水库具有灌溉、防洪、发电、航运、养殖、游览等作用。是福建省大型水库之一,也是莆田市唯一的一座大型水库,是莆田市的“大水缸”和生命线工程。

水库拦河大坝长360米,高58米,顶宽8米,像一座巨大的屏障,横亘在天马、地龙两山峡谷之间,拦住了自仙游九鲤湖奔流而下的溪水,形成一个面积10平方公里、库容量达4.35亿立方米的人工湖。1962年,郭沫若来莆参观时,曾赋诗盛赞。今天,东圳水库已成为一个新兴的游览区。凌波荡桨,泛舟湖上,其乐无穷。两岸奇秀的山峰、蓊郁的树林,同澄碧的湖水相映成趣。湖上置有各种娱乐设施,游客到此兴致倍增。市区有公路通达库区。

水库的年平均供水量3亿多立方米,其中农业灌溉年用水量约1.2亿立方米,城区内河及南北洋生态补水年用水量约0.8亿立方米,生活及工业年用水量约1亿立方米。

东圳水库位于木兰溪中游,入库干流为木兰溪的最大支流延寿溪。延寿溪作为一条重要的泄洪通道,莆田市政府在下游段实施了东圳水库泄洪通道整治工程,通过清淤、拓宽打通了各卡脖子河段,满足全线不小于60米宽的泄洪通道。同时在河宽不足的地方通过新开河道分洪等方法,既满足了行洪要求,又兼顾了沿河荔枝林带保护。[2]

建设历史

枢纽工程

1958年3月,成立莆田县东圳水库工程指挥部,省水电厅晋江工程局刘序文、周连贵任指挥,工程师高宝善、副县长许子斌任副指挥。1958年6月动工,1960年4月竣工通水,共完成土石方2007万立方米,投工3643万工日,总投资4748.92万元,其中水库投资3192.07万元,渠道投资1556.85万元,淹没耕地1.17万亩,移民2666户;13382人,拆迁房屋14847间。

水库流域面积321平方公里,河道长40.5公里,总库容量4.35亿立方米,正常蓄水位80.5米罗零高程(下同),相应库容量2.827亿立方米,死水位高程50米,死库容400万立方米,正常水位面积17.756平方公里。 工程由大坝、输水涵洞、溢洪道3大建筑物组成。

大坝

高度58.6米,坝顶宽8米,防浪墙1道,高1米,坝长367米,粘土心墙混合坝型,坝心浇灌一道混凝土齿墙直接两岸山坡接合槽,迎水坡比自下而上为1∶4.22、1∶3.33、1∶2.94、1∶0.5,中间有平台3道,宽度分别为8米、2米、1.5米;背水坡比自下而上为1∶3;1∶3.30;1∶2.53;1∶75;1∶0.5;中间有平台3道,宽度分别为8米、2米、1.55米,内外坝坡均用大块石干砌护坡,坝底最大宽度354米,为石英斑岩基础。

输水涵洞

由大坝右侧山坡内坚硬岩层开凿而成,全长332.6米,直径4米,进水口高程50米,出水口高程38.033米。进水口建1座高35.5米的钢筋混凝土放水塔,安装两道事故闸门,两台各10吨的卷扬机,出水分叉管4道,输水量为26立方米/秒。

溢洪道

位于大坝左侧山坡上,宽60米、坡长190米,比降为1∶50和1∶7,岩石基础,进口设开敞式控制闸1座,分5孔,每孔净宽10米,闸底高程73.5米,闸墩4道,有启闭房1座和3米宽人行桥1道,安装5台40吨电动启闭机。

渠道工程

1958年6月成立莆田县东圳渠道工程指挥部。1959年9月渠系工程全面开工,组成9个民工团,分段包干,历时8个月,东圳水库干支渠工程于1960年4月竣工通水。

东圳干渠从输水涵洞出水口高程38.033米处开始,经大坝右侧天马山蜿蜒南行,绕过南山广化寺,跨过木兰溪,经过壶山山麓,直奔沿海。东圳渠系工程有干渠1条,全长89公里,支渠11条,总长87公里。

渠系沿线有大小建筑物24类计325座,其中较大的有下林、山牌渡槽,木兰倒虹吸管,红山水库、东湖、上营边的倒虹吸管等20座。受益的有城郊、渠桥、黄石、笏石、北高、东峤、埭头、平海、忠门、东庄等10个乡镇的225个行政村,1962年省水电厅核定其灌溉面积为30万亩,其中自流灌溉22.5万亩。  1963年冬至1964年春,修建石顶地面渡槽、钢筋混凝土输水槽,全长134米,底宽4.10米,高4.0米。

1960年5月,建成木兰倒虹吸管。为木质结构,双管并列,横跨木兰溪,全长356.3米,架设在22个跨溪排架上,木管内径2.1米,经10多年时间输水运行,木管腐烂,1973年冬动工改建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水管内径2.4米,压载跨溪排架上,耗资98万元。

1978年,吸取河南特大洪水灾害大坝被冲垮的严重教训,县委、县府决定加高加固保坝工程。同年10月保坝(坝加固扩建)工程开工,坝顶高程由原来84.59米增至88.60米,坝长由原来360米增至367米,投资47.5万元,1979年12月竣工。

1978年,东圳水库干支渠扩建工程开工,渠三面皆用石块浆砌防渗,提高水的利用率,完成干渠1条,支渠23条,总长259公里,完成土石方328万立方米,投资1720万元,1980年春竣工。

同年冬,筱南隧洞开工,洞长318米,宽、高各6米,输水能力40立方米/秒,比原渠缩短3444米,完成土石方13760立方米,其中石方11710立方米,投资27.5万元,1979年底竣工,1981年正式通水。

1981年9月9日溢洪道改建工程动工,堰顶高程由原来75.5米降至73.5米,拆除实用堰坝2米,溢洪道下游筑护岸重力墙80米,导流墙27米,拆除10×5米的5扇人工手摇弧形闸门,安装5扇10×7米升卧式平面钢闸门,投资193.57万元,1984年8月竣工,最大泄洪能力4045立方米/秒,相应洪水位88.10米。

六、东圳水库管理条例?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七、去东圳水库怎么走?

在罗湖汽车客运站直接找到大岭山的车位,购票上车,一个半小时左右到达大岭山广场。

八、东圳水库比金钟大几倍?

大3倍左右

东圳水库比金钟水库大3倍左右,东圳水库,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区西北8公里许的延寿溪中游,莆田县常太乡东圳尾村。东圳水库具有灌溉、防洪、发电、航运、养殖、游览等作用。水库拦河大坝长360米,高58米,顶宽8米,象一座巨大的屏障,横亘在天马、地龙两山峡谷之间,拦住了自仙游九鲤湖奔流而下的溪水,形成一个面积10平方公里、库容量达4.35亿立方米的人工湖。

金钟水库,是闽江大樟溪支流粗溪中游,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坝高97.5米,正常蓄水位245米,总库容1.06亿立方米。

九、东圳水库一圈多少公里?

环东湖公园,深圳水库一圈,17.68公里

十、东圳水库纪念馆开放时间?

2018年,东圳水库纪念馆正式开馆,记录了很多关于水库修建时的点点滴滴,文物展区,60年前建坝时用到的石夯、脚钳、木滑轮等工具陈列其中,再现了当年物资匮乏时工人们用简单的工具创造出奇迹的劳动场面。

在一堆老物什中,林西庚发现了一个“老朋友”——一台当年她们广播时用的留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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