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
2。“要约”不等于“要约邀请”
3。承诺一经作出,合同即造成立
4。“交叉要约”的法律效力不可一概而论
5。悬赏广告人拒付赏金无理
6。乙供销社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7。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的影响
9。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
10。订立合同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11。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明确
12。未明确附属物归属的合同应按“从随主走”原则处理
13。
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合同可予以撤销
14。合同标的必须确定
1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16。违反非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宜宣告无效
1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18。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19。
合同中不得随意约定免责条款
20。优惠购房后只享有“有限产权”
21。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变更或撤销
22。损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合同无效
23。清扫码头所获收益扫清扫人所有
24。《顾客须知》对顾客并无约束力
25。
效力未定的合同依法补正后有效
26。表见代理行为有效
27。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28。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应属有效
29。商场应赔偿顾客的机会损失
30。合同一经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
31。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附随义务不履行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2。
正当行使同时履行辩权不构成违约
33。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34。合同履行期尚未到来之前可能构成预期违约
35。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将影响合同的履行
36。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37。
债务人让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38。让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即可对债人发生效力。